发展改革处 发展改革处
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高教信息» 高校办学自主权:涵义、走向

高校办学自主权:涵义、走向

   

 
 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本涵义
    按中国的话语语境,高校办学自主权就是指高校作为独立办学主体所具有的,以法律权利为依据,以学术自由为原则,结合自身的目标定位和办学特点,面向社会依照章程自主决策、自主实施、自主承担责任从事办学活动的资格能力或权利义务,并且不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和侵犯。该概念包含了以下五层含义:
    第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主体是高校,是一种法人组织的权利。从高校的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三者关系看,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主体是办学者,既不是举办者也不是管理者,高校以办学主体的身份面向社会独立自主地办学。
    第二,高校办学自主权的依据是教育法律规定的高校权利,是高校权利能力的表现,体现了合法性与平等性。虽然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形成以高校法律权利为依据,但不直接成为高校的办学自主权,只有通过学校章程才能使高校的法律权利内化、转化为具体的、内部的高校办学自主权,成为约束和保障举办者、办学者、管理者行为的组织性契约。
    第三,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宗旨是保障学术自由,遵循高等教育规律。这是区别于政府、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的根本标志,也是它的生命线。高校作为一种学术组织,在办学目标确立、专业设置、培养方式的选择上应独立自主,遵循学术组织的发展逻辑,为排斥、拒绝外界的不当介入或非法干预提供正当性与合理性。
    第四,高校办学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自由或资格能力的总和,不仅仅只是权利或权力。其中,权利自主权的外在表现形式;自由表示自主权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自由裁量权资格是强调主体行为的可能性、法律平等性,是外部赋予或确认的;能力具有内在性固有性,是其原本就拥有的,不依附于其他的事物而存在,表明自主权是一种能力的体现。
    第五,高校享有依法自主办学权利的同时,也有遵守国家法律、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政府监管的义务,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二、高校办学自主权走向
    中国高校并未真正走出国家行政组织的窠臼,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实质上也仍是政府权力的派生或附庸之物。笔者以为只有真正确立高校独立法人地位才能保障办学自主权的实现。高校法人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庇护所,办学自主权是高校法人所固有的特定权利,是大学与生俱来的权利,它不是下放而是回归于高校。法人源于、也存在于社会和市场之中,高校作为法律上的独立法人,是面向市场依法自主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回归市民社会,大学与政府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身份关系,不依附于政府而存在。而市民社会所具有的独立性和自治性,也是大学所固有的品质和特性。在政治国家-市民社会二元划分中,高校属于市民社会中从事教育活动的公益组织,而非公权力机关或行政组织。随着市场机制替代了行政指令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资源配置方式,高校不可避免地受到市场经济强大的影响和压力,必然逐渐转向和回归民间社会,褪去国家行政色彩。同时,行政权力正从社会诸多领域逐渐退出,扩大了各种社会组织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中国在改革进程中正在不断地限制政府社会职能的范围,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简政放权、还权于社会,新一届政府的诞生以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让民众看到以市场为取向改革的坚定决心。事实上,从改革开放至今,中国高校改革一直朝着法人化的道路迈进,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轨迹路径已清晰可见。
    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虽然不等同于西方传统的大学自治权,它的提出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内涵。但是,两者在功能价值、精神宗旨上实际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一致性,都赋予大学法人地位,没有本质的区别,可以说同一个概念不同语境下的两种表述。高校办学自主权是大学自治理念在中国语境下的权利表达形式,是中国化的概念,而大学自治或办学自主权是大学作为学术性组织谋求自身发展的内在逻辑需要,是大学本质的固有属性,与大学共生共存。
        (摘编自《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4年第08期)
终审:姜转宏
发展改革处